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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 作者:廖亮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19-12-05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 廖亮)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并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实行,旨在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记者获悉,山东省目前共有4万家药店。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将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其中,A级标准为质量管理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等。如果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的,则为D级,将面临关门。到2020年年底,山东将完成对每家药店的分级管理,并在药店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此外,《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药品企业进行分类,将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其中,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生物制品(微生态活菌制品除外)、中药饮片、罂粟壳等;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除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均可在三类店销售。


不同类别的药店可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其中,一类店只需要配备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一类店,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试点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对于二类店、三类店仅经营药食同源的精制包装的中药饮片,也放宽了准入门槛,可不配备中药师、可不配备药斗等设备、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总监林炳勇介绍,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中药产业的发展,而且降低了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精制包装中药饮片方面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中药饮片的潜能。


除此之外,新修订的《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还将连锁药企的标准,由过去的两家门店的标准,提高到了10家以上连锁门店构成。总部负责药品采购、储存、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连锁企业需要委托储存配送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内的全部药品或部分药品(仅限冷藏冷冻药品)委托给一家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或委托给一家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药品批发企业。同时,明确提出连锁企业总部对所属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七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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