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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开展检查持续到年底

  • 作者:王晓冬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 2021-03-18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3月17日起至年底,北京市药监局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赛事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


  北京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筹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北京市今年重要任务之一,各部门要提高工作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含兴奋剂药品监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当前面临的复杂形势和肩负的重大责任,把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经营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及时消除含兴奋剂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药品监管系统要着力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含兴奋剂药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药品生产环节的主要任务,一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认真对照《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的通知》开展自查,凡其生产的药品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必须在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标注的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生产的品种也要按照要求修改包装、标签或说明书。含2021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2021年9月1日后不得在北京市销售。


  二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含兴奋剂药品与其他药品共用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防范交叉污染的措施,严格进行生产设备清洁和清洁验证。企业生产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类药品,只能销售给具备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同类药品生产企业。


  三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境外企业委托加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需取得药品出口准许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通过网络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此类药品。


  针对药品经营环节的主要任务,一是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企业和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要建立客户档案,认真核实购买方资质。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严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含2021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2021年9月1日后不得在北京市销售。


  二是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之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对列入兴奋剂目录管理的药品单方制剂应严格凭处方销售;对含兴奋剂的药品复方制剂应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


  三是各类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把进货关,对进货的含兴奋剂药品应严格检查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是否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不得通过网络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和销售此类药品。


  北京市药监局强调,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含兴奋剂药品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或者销售含兴奋剂药品的网站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关闭或屏蔽。


  记者了解到,检查分两个阶段:3月17日至3月31日,企业自查;4月1日至12月31日,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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