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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案说法 | 微信无证高价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如何处罚?

  • 作者:代丽
  • 来源:
  • 2023-08-29

案情


2022年12月30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张某在微信朋友圈销售艾司唑仑片,张某宣称该药品是治疗某流行感冒引起的失眠常用药,但该药品是二类精神药品,不能在网络销售,涉嫌违法,要求查处。某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住址开展检查。经查,张某住址存放艾司唑仑片20盒。张某称该药品是分多次从某医院购买的,购进价格为15元/盒,通过微信销售价格为90元/盒,已销售15盒(未发货),违法所得为1350元,货值金额为1800元。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高价销售二类精神药品,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当场将库存药品扣押。


分歧


在违法线索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无相关经营资质通过微信销售药品,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通过网络销售艾司唑仑片,该药品属《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禁止销售的精神药品,其行为构成网络销售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规定,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规定,应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某低价购进药品后进行高价销售,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即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应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此三种观点均有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张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违法销售精神药品,且进销差价率达500%,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上述三种观点,只是关注了张某某一方面的违法行为,故此三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张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高价销售二类精神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同时还应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张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代丽)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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