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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 作者: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 2024-03-19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该批典型案例既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又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既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中,两起案件涉及医药领域。


案例1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全链条打击 异地协作 网络平台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 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4人、经销商8人。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物质属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三是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盖打击,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建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作,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产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产品及时销毁。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遂先后对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跟踪落实,督促网络平台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100余家,对80余名违法店铺经营者增加风险标签,要求平台重点关注。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于2023年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西地那非”是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那非类衍生物与西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类物质,易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无法掌握用法用量,对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涉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国家重点打击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类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强化检警协作、行刑衔接机制,以能动履职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犯罪团伙从网络采购那非类原料,以虚假广告引流等网络营销为手段,采用“产、储、销”分离模式,生产、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系典型的组织化、规模化、链条化犯罪,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通过网络迅速销往全国各地,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增加侦查打击难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追查下游经销商,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犯罪。同时,推动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异地协作力度,召回涉案食品,销毁扣押在案产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诉源治理,助力电商新业态食品安全防控升级。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取得较好效果。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提示犯罪风险,助力网络平台提升防控模型技术水平,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


案例2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在此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1月至案发,武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兹夫定药品生产企业,“某安”注册商标权利人)门口现场联系客户等途径,销售自制假阿兹夫定片药品2700余盒,共计74.9万元。经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 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河南省药监局在全省进行线索摸排,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调查,会同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涉案产品进行排查。检察机关还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武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碳酸氢钠片等冒充阿兹夫定片,涉案药品也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被认定为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本案销售金额74万余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魏某、张某某为武某某亲属,未参与预谋、未获利,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药的一天多时间里,参与了部分假药的包装,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主动与被侵权企业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邀请企业参与听证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阻断犯罪发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检察机关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时,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认定,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依据;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纠正畸轻量刑,得到审判机关支持。通过多部门联动,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制售假药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层次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延伸司法办案质效。检察机关注重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制作药品安全系列漫画,通过检察公众号等媒介向消费者揭示假药危害,展现检察机关有力保障药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此类案件也提醒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等反映。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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