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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细则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2月23日,辽宁省药监局制定印发了《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5章55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辽宁省药监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活动以及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县级药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据悉,《细则》结合辽宁药品网络销售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在落实监管责任、严控安全风险、推进智慧监管和服务企业发展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细则》厘清了连锁门店、连锁总部网络销售的权责关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由零售连锁门店承担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零售连锁总部承担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在严控安全风险方面,《细则》针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中网络销售药品无批号信息不能追溯、个别网售企业药品不在核准地址发货、人员不在核准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等带来的风险隐患,首次提出要通过关联网络销售订单号、手动录入信息等方式实现网售药品信息可追溯、发货地址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地址相一致、相关人员应当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等管理要求,严防网售非法渠道药品风险。
在推进智慧监管方面,《细则》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企业端口开展网售报告,鼓励第三方平台与药监部门进行数据对接等,推进企业与监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对药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及防控处置能力。
在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细则》明确,在满足连锁总部与零售门店计算机系统对接、药品可追溯的前提下,零售连锁门店从事B2C网售,可委托连锁总部开展拣选、复核、发货等配送活动,如受连锁总部委托,网售药品也可由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从事上述活动。零售门店要对其网售药品的验收和零售配送活动进行审核评估,并对药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连锁总部或药品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应按照零售门店网络销售订单指令,进行药品验收和零售配送活动。
据悉,《细则》是辽宁省药监局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张一)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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