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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对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作出系统部署 八大变化勾勒药品集采发展新图景

  • 作者:耿鸿武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26-09-24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全民医疗保障“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十五五”时期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既是医保制度高质量运行的“路线图”,也将成为重塑国内医药产业生态的“制度性变量”。


《规划》对“十五五”期间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的发展方向作出系统性部署;国家医保局在《规划》解读中将医药集采的未来路径概括为“扩围扩面、规则优化、落地提效”三个维度。


综合《规划》原文与官方解读,“十五五”时期,我国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改革将呈现制度定型化、扩围纵深化、规则精细化、机制协同化四大趋势。系列改革举措将成为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的“催化剂”——既加速淘汰缺乏质量优势、成本控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也为真正具备临床价值、运营效率和创新实力的企业创造发展空间,行业分化升级态势将进一步加剧。具体变化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变化一:集采从“改革举措”进阶为“基础制度”


“十四五”时期,医药集采的核心任务是“建制度、扩覆盖”,通过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采以及地方联盟采购,集采的制度框架基本成型,并逐步从试点走向制度化运行。


进入“十五五”时期,集采改革迈入制度定型新阶段。《规划》明确提出,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同时,在主要指标中,将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平台采购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高值医用耗材金额占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设定为药品90%、高值医用耗材80%,并要求保持稳定。这一部署标志着集采彻底告别阶段性试点改革定位,成为规则更规范、运行更稳定、执行更常态化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变化二:品种扩围纵深推进,迈向全品类覆盖


当前,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基本覆盖化学药主流大品种,但在中药、生物药等领域仍保持审慎推进节奏。


国家医保局在《规划》解读中提出,要稳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同时指导各地组建“一省牵头、全国参与”的联盟采购,在中药、生物药、医用耗材等领域持续深耕,逐步将临床用量大、价格虚高的药品、医用耗材品种纳入采购范围。这为未来集采品种的选择提供了清晰的筛选逻辑,推动集采向全品类、全覆盖纵深发展。


变化三:规则优化,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初期以“最低价中选”为特征,“十四五”后期,集采规则引入“熔断机制”“复活机制”“多家中选”“品牌报量”等优化措施,逐步从“唯低价”向“合理低价”过渡。《规划》明确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原则,持续优化完善采购规则,进一步提升集采产品与临床需求的匹配度。同时,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联合药监部门筑牢中选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引导行业公平、理性竞争,严厉打击医药集采领域围标串标行为。


结合《规划》官方解读来看,“十五五”时期集采“反内卷”导向,并非弱化降价力度,而是强调降价需兼顾质量和供应的可持续性。规则优化将重塑行业竞争逻辑,推动企业从“拼价格”转向“拼质量、拼供应、拼服务”。具备质量优势、稳定供应保障和成本控制能力的企业,将在新规则下赢得更大竞争空间,而单纯依赖低价策略的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经营压力。


变化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实现“联审通办、全国联动”


长期以来,我国医药采购存在明显的“区域分割”特征。即便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实现全国统一中选价格,但各省份挂网规则、采购周期、审核流程存在差异,企业需在不同省份重复办理挂网、投标和资质审核,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对此,《规划》明确提出,强化挂网规则统一协同,优化准入服务,推动挂网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联审通办;强化地方集采协同,推动地方已集采品种全国联动。


可以看出,“十五五”期间,建设全国统一医药采购市场将成为重点方向:一是实现挂网申请全国联审通办,这将大幅降低企业跨省份运营成本;二是强化地方集采品种全国联动,即某一省份或省际联盟已集采的品种,其结果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动,避免出现重复采购和价格“洼地”现象。


变化五:探索建立快捷高效的接续采购机制


随着集采品种不断增加、采购周期陆续到期,集采期满接续采购成为常态化工作重点。现行做法通常是在协议期满后重新组织采购,但重新采购周期长、不确定性大,部分品种在接续采购中甚至出现价格大幅波动、企业弃标、供应不稳定等情况,影响临床用药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规划》提出,探索建立快捷高效的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新机制。“快捷高效”点明了新机制的核心目标——缩短接续周期、降低不确定性、保障供应连续。未来可能的创新方向包括:一是协议自动续展,对过往执行情况良好、价格合理的中选品种,在协议期满后可自动续展一定期限,避免重新采购的烦琐流程;二是简易竞价,针对市场竞争格局稳定、价格已较为合理的品种,采用简化的竞价或议价程序完成接续;三是价格联动接续,参考其他省份或联盟的最新集采价格直接确定接续价格,减少重复竞价;四是供需双方协议接续,在监管框架下,允许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接续价格和供应量,提高灵活性。


变化六:医保支付标准与集采价格“基准联动”


在以往实践中,药品集采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分离”,二者的形成机制和调整节奏并不完全同步。


《规划》提出,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采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这意味着,集采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将从“分离运行”转向“基准联动”。这一制度安排本质上是通过医保支付端的杠杆作用,强化集采价格的市场基准地位,使集采的影响从采购环节延伸至支付环节,形成“采购定价—支付锚定—需求引导”的完整政策闭环,进一步规范医药市场价格体系。


变化七:集采覆盖范围向“全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延伸


“十四五”期间,药品集采的落地实施主要集中于公立医疗机构。受采购体量小、配送成本高、信息化基础薄弱等因素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的集采药品配备率、使用率偏低;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则未纳入集采体系,无法以中选价格采购药品,导致不同购药渠道的药品价格存在差异。


《规划》明确提出,推动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这意味着,“三进”将成为“十五五”时期集采落地提效的核心任务。


变化八:结算方式向“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变革


为提高医疗机构回款效率,赋能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研究推进集采药品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


相较于传统“医保拨付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结算企业”的中转模式,直接结算机制将彻底重构资金流转路径,推动医保基金直达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将从资金中转主体转变为药品临床使用主体。需要注意的是,《规划》中使用了“研究推进”的表述,而非“全面推行”,表明该项工作在“十五五”期间将处于试点探索和逐步推广阶段。但政策方向已然明确,企业应提前布局信息系统升级和财务流程对接,为后续直接结算机制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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