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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三)|天津市药监局组织开展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学习宣贯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6日起施行。3月11日,为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天津市药监局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组织召开“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体学习会议。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从假劣药认定、妨害药品管理罪法律适用、“回流药”处理、主观故意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讲解,明确了假劣药认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原则上无证经营药品不再适用非法经营罪等焦点问题,极具指导意义。
市药监局印发《关于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一次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集中学习,准确把握《药品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召开一次行刑衔接联席会,就司法解释实施后行刑衔接案件的移送、线索通报、证据转换、检验鉴定、信息共享、联合督办、信息发布等方面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进行研究;依法打击一批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违法犯罪线索排查,对投诉举报进行回顾分析,认真筛查大案要案线索,对可能涉及犯罪的要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深挖细查,严惩重处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3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环食药保卫总队、法制总队、市药监局召开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专题座谈会,集体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当前药品安全犯罪罪名变化、管辖确定、检验认定等问题进行讨论,并就2起公安机关在侦涉嫌假药案件进行会商。(杨菲)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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