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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能想卖就卖

  • 作者:周骁骙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7-04

“这几盒小儿化痰止咳颗粒怎么摆放在这儿?顾客还能自选?”在安徽省枞阳县一家乡镇药店,药品检查员老马一进店就发现“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同“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小儿常用药一起摆放在非处方药区货架上。

    

“怎么啦?它不是OTC吗,OTC可以开架自选啊?”店员小冯看着检查员有些不解。

    

“你仔细看看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的成分都有哪些?”老马说。

    

“桔梗流浸膏、桑白皮流浸膏、盐酸麻黄碱……哦,是含麻制剂,要放入专柜,马上改。” 小冯恍然大悟。

    

“你店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柜在哪?都有哪些品种?”老马问。

    

“在这里呢,有新康泰克、白加黑、复方甘草片还有您刚发现的小儿化痰止咳颗粒。”小冯指着店堂角落里贴着“含麻制剂专柜”标识的柜台说。

    

“咱俩演练一下如何销售含特殊药品成分复方制剂。我要买3瓶复方甘草片。”老马说。

    

“不行哦,甘草片最多能买2瓶,销售系统有拦截功能,超过2瓶销售不了。您还要登记身份证号码。”小冯手脚麻利地在电脑上演示销售。“咚”,随着系统拦截警示音响起,屏幕上跳出了红色的提示框,“您看,我们的销售流程是合规的。”老马赞许地点头。

    

为加强店员们合规销售的意识,老马借机给店员们讲起了课。他说,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一直是重点监管品种,对其销售行为的要求比普通药品严格。2012年9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原卫生部发布 《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文件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且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老马随后对药店经营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进是否存在现金交易、购进数量、销售登记、实际库存量与系统库存量是否一致进行了核对,要求药店对经营的药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对该药店销售含麻制剂登记项目不齐全等不合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药品监管部门提醒药品经营企业,要时刻保持对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多方制剂行为的警惕性,发现可疑迹象应予拒售,并定期汇总销售记录,发现同一身份证多次购买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严防不法分子采取不断变换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套购。

    

数年前,一位操外地口音的青年,到枞阳县横埠镇一家药店要求买光复方盐酸麻黄碱缓释胶囊(新康泰克),当即引起店主的警觉,立即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该局接报后迅速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迅速出警,经讯问,该青年来自广东,已用两张身份证从多家药房套购“新康泰克”药品20盒、“白加黑”5盒。如果该药店店主警惕性不高,片面追逐利益,极有可能违规销售,造成含麻制剂发生流弊事件。

   

 (作者单位:安徽省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延伸阅读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简称含麻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其中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已被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4月3日联合发布公告将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015年5月1日起实行),只有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才能销售,单体药店禁止销售。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基层药店经营的含麻制剂常见品种有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新康泰克)、氨麻美敏片(Ⅱ)(新康泰克)、氨酚伪麻美芬片Ⅱ/氨麻苯美片(白加黑)、酚麻美敏片(泰诺)、小儿伪麻美芬滴剂、呋麻滴鼻液、美敏伪麻溶液等,其中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为处方药,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新康泰克)、小儿伪麻美芬滴剂因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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