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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将调整 60日“摇头制”为新药研发加速

  • 作者:落楠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 2018-02-06

  中国医药报记者 落楠 报道  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摇头制”正逐渐明朗。


  1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结束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精神,在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履行主体责任、有完善的临床试验方案的基础上,新药临床试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这意味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要求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改革正在落实中。


  “征求意见稿”引起业界广泛关注。苏州云顶药业高级副总裁李卫平充分肯定“摇头制”这一改革举措:“新药临床试验从审批制改为‘摇头制’,理论上可以大幅度缩短新药进入临床的时间,有利于我国的新药研发。” 在方恩(天津)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丹看来,60日“摇头制”对创新型企业是重大利好,将加快企业开展临床试验的速度,国内创新药研究企业跟海外药企“拼一拼”或将成为可能。


  促进临床试验审评提速


  此前,我国实行的是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但随着医药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发展速度加快,审批程序需要适时调整以适应变化。张丹介绍,随着临床试验申请量的增加,审批制逐渐显现出流程繁杂,甚至出现排队“占座”问题。加上此前药审中心人手不足,审评审批存在历史积压,企业的创新热情受到影响。


  为此,我国自2015年8月启动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一方面扩招药审中心审评人员,缓解人手不足的压力;另一方面为创新药开辟了优先审评通道。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提出,要“优化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受理临床试验申请后一定期限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未给出否定或质疑意见即视为同意,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2017年12月中旬,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发布“征求意见稿”,临床试验“摇头制”雏形初现,“一定期限”被明确到“60日内”。


  “如果‘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最终落地实施,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将进一步提速,新药进入临床试验的时间至少能缩短半年。” 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丁洋分析,按照以往的流程,药企从提交申请到获得临床批件需要约6个月,还要经过至少3个月的伦理审查。也就是说,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一个新药可能在申报后9个月进入临床试验环节。而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流程,如果药企准备妥当,且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那么药企在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后的2~3个月后便能开展临床研究。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程式化的沟通交流会,也将成为加速临床研究的助力。“国内药企在创新药研发上经验有限,而国家药品审评人员参与过很多国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经验丰富。”张丹认为,规范的沟通交流会有助于解决药企与药审中心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企业切实解除申报和研发中的困扰。


  图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在进行产品检测。温祖吉  摄


  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摇头制”呼之欲出,新药临床研究进程将因之加快,那么药企应该做好哪些准备?“临床试验审评加速必然会对药企的相应配套措施提出更高要求。”豪森药业新药研发部负责人提醒,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可冒进。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很多临床试验的准备工作要提前做好。”丁洋认为,“摇头制”实施后,临床研究申报的流程与以往将大有不同,企业可能需先获得伦理批件,再向药审中心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这意味着企业的相关准备工作要提前,包括临床前研究的安排、临床研究单位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的准备等。在他看来,这种改变对药企是好事。临床研究机构及临床专家的提早介入,不仅能促使企业制订更为完善的药物研究方案,还将提示企业对临床上可能发生的情况早作考虑,这有助于审评时间的缩短和药物疗效的提升。


  上述豪森药业负责人认为,“摇头制”实际上对药企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是很大的利好,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充满挑战,后者研发能力不能匹配创新要求。”他认为,“摇头制”将使新药临床审评环节加速,因加速产生的潜在风险将通过高标准的申报资料得以控制。业内专家指出,申请人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为保证受试者安全和利益做好充分准备,以防范风险。


  李卫平也指出,在药物临床试验从审批制到“摇头制”的跨越中,药企的主体责任更加凸显。“药企在开展临床试验时要更加谨慎,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更多研究。因为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对受试者的风险不可控或有任何不合规行为,临床试验就会被中途叫停,这将对药企造成更大影响。”他介绍:“事实上,在实行临床试验审评30日‘摇头制’的美国,很多药企在未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否定意见时持谨慎态度,一些企业甚至会通过咨询来确定试验方案的实施可行性。”


  “伦理审查”落地细节待明


  几位业内人士指出,在为新药研发加油助力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伦理审查的内容,如缺乏相关机构的配合,有可能会消减其积极效果。


  中办、国办在《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提高伦理审查效率。注册申请人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先将临床试验方案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此次“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药企在提交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时,需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的相关资料。


  在我国过往的实践中,伦理委员会的审查通常是在药企拿到临床批件后进行。“药企可以提前去和临床试验机构沟通、去跟相关专家讨论试验方案,但在提交立项和伦理申请正式资料时,还是得有临床批件。”丁洋介绍。如果伦理关前移,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要求将有什么变化,流程将如何调整?立项具体需要什么资料?临床前的药理毒理研究是否必须具有最终版的报告,抑或报告草案也可采信?在他看来,这些都是企业关注的问题,在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与方式调整后,这一系列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解答,并且配合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伦理委员会要审查临床试验方案对受试者有无伦理方面的影响和伤害,而药审部门则侧重于审评药物本身的安全性。”李卫平认为,在实践中,伦理委员会能不能、敢不敢在药审部门未就药物安全性做出判断前对临床试验方案给出结论,是影响药物临床试验申请速度的重要因素。如果答案不确定,那么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可能会因伦理审查时间的延长而延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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