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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的定价机制

  • 作者: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 2018-07-20

       在我国,药品定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药品政府定价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价格,如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计划免疫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中药饮片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制剂价格。


       政府制定或指导药品价格的基本原则是:依据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价格。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是相对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言的。


       单独定价  国家规定的药品生产质量标准是药品生产企业应达到的最低标准。不同企业由于生产所采用的工艺不同、原材料的质量不同、管理水平不同,生产出的药品虽然都是合格的,但质量仍有差异,有时差异还很明显。为了鼓励企业生产优质药品,国家采取了对少数企业优质产品单独定价的办法。


       药品价格的监测方式包括: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义务,必须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如实上报成本  药品的真实成本是价格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按照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资料,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尽的义务,拒报、虚报、瞒报的行为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须标明药品零售价格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必要信息,增强药品市场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维护用药者的权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提供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  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的实际购销资料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义务。


       (本文摘编自《药品安全监管实务》,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梁毅主编)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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