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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销售处方药不能“任性”
如今,许多地方的药店和超市一样普及,老百姓有个头疼脑热,在药店很便利地就能实现自我药疗。然而,在给百姓健康带来方便的同时,个别药店的不规范营销行为也屡禁不止,比如不规范销售处方药。日前,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食品药品监管所(以下简称和平监管所)执法干部孙礼银就遇到了这一情况。
事发当天,个体户老陈到和平监管所办理一项申报手续,该所执法干部孙礼银接待了他。因为老陈说话有点沙哑,孙礼银便顺口问他是不是病了?老陈告诉孙银礼,自己这几天扁桃体发炎,刚到药店买了盒阿莫西林胶囊。
“那你有没有医生处方,药店有没有给你做销售登记呀?”职业敏感性比较强的孙礼银马上追问道。
“我经常在这个药店买药,都是熟人,不需要处方和登记。”老陈说。
“有销售凭证吗?” 孙礼银又问。
“药店没有给我呀。”老陈回答道。
想到老陈买的“阿莫西林胶囊”是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规定,孙礼银感觉药店销售处方药存在不合规行为,他便带着另一位执法人员来到老陈所说的药店进行实地检查。
一进门,执法人员就看到药师的执业证书和药房的营业执照等悬挂在显眼位置,“处方药需凭医师处方购买”的标牌也立在柜台上,但在药店里并未看见在岗执业药师。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当天处方药的销售记录时,药店也无法提供。
对此,孙礼银对药店店长和店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一些处方药在药物用量、用法、禁忌症等方面有特殊规定,对普通市民来说,不可能对自己的病情和各种药物的特性有非常充分的了解,所以需要医生开具处方并由药师来进行配药,问明患者以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你们这么随意地销售处方药,已经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店长当即表示进行整改。
长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械监管科负责人表示,目前处方药销售不合规行为依然严重,造成不合规行为有多方面原因:一是百姓的用药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常常自己随意买处方药;二是目前电子处方比较普及,百姓拿不到纸质处方;三是药店片面追求利润,在利益驱动下不按照凭处方购药、有执业药师在岗才能销售处方药的规定经营。
该负责人强调,自2014年以来,长兴县对药械网上监管系统进行了改造和提升,初步实现了处方药店和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信息化管理,对处方药店药师实施了指纹考勤,有效地保证了执业药师在岗率。但除了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外,还需社会各界的监督,群众要提高用药安全意识,药店也要严格自律。
由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提醒消费者,买处方药还是要凭处方购买,用药安全性的重要程度远远高于便利性。同时百姓购买处方药要严格遵医嘱,切勿凭经验用药,发现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可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作者单位: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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