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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诉讼执行
诉讼执行,是指对于生效的法院裁判,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载明的义务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义务得以履行的活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诉讼执行时,应注意诉讼执行的申请期限及诉讼执行的管辖法院。对于诉讼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由一审法院执行。所以,对于诉讼执行,行政机关应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非诉执行
非诉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义务得以履行的活动。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时,应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非诉执行的管辖法院。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机关应向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第三,非诉执行的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非诉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本文摘编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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