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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食品如何标示营养成分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是特殊膳食用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的主要特征,其含量标示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一项重要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上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以图1为例,这是一款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的营养成分表,因此,在标签中除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外,还标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要求的所有必需成分。此外,该产品还添加了可选择成分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锰、硒、胆碱和牛磺酸以及核苷酸,所以还同时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出了相应的营养成分含量。
该营养成分表中除了标示出每100克乳粉和每100毫升奶液中的上述营养成分含量外,还按照GB 10767的要求,增加了以每100千焦计的营养成分含量的标示。
图1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营养成分表示例
GB 13432规定,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可进行含量声称(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除外)。如图2所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中胆碱、左旋肉碱为可选择性成分, 且标准中有最小值要求,因此,可在婴儿配方乳粉中对胆碱和左旋肉碱进行含量声称。而图3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中,对标准中有最小值的必需成分钙、铁、锌及可选择成分胆碱均可进行含量声称。
图2 婴儿配方乳粉
当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相关公告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时,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并应符合其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如DHA,当其含量≥总脂肪酸含量的0.2%时,可以在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中进行“含有”的含量声称;当其含量≥总脂肪酸含量的0.3%时,可以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进行功能声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必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且在特定的产品类别中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声称。如图2所示,产品中DHA含量满足了含量≥总脂肪酸含量的0.2%的要求,因此可以在婴儿配方乳粉中进行含量声称,但不可以进行功能声称;而在图3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中,不能对DHA进行含量声称。
图3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摘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食品安全标准应用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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