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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总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作者:马艳红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 2017-12-29

       中国医药报记者马艳红 报道  12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案件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附则共5章24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案件信息适用《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1日印发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依据《实施细则》,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准确一致。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等三种情形的信息不予公开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应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实施细则》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本部门政府网站设立专栏或者同级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可以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总局将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食品药品综合考评体系,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责任编辑:景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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