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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酸含量不合格应作何处理
【案情】
2017年5月25日,A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B经营企业在某网站销售的食品“牛肉番茄营养米粉”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标准号为GB10769-2010,营养成分表标示叶酸含量为4μg/100kJ。经检验,叶酸项目实测值为0.93μg/100kJ。检验结论为:叶酸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以下简称《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明示值、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以下简称《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涉案C生产企业确认,涉案食品中并未添加叶酸,食品原料大米含有叶酸,因此可检出微量叶酸,涉案食品主要问题是错用旧包装盒,应当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
【分歧】
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主要存在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属于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谷类辅助食品,B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B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食品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B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评析】
关于检验结论的解读 上述涉案食品检验不合格结论主要涉及以下几项内容。
①叶酸项目不符合《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根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5.4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指标”规定可知,涉案食品中叶酸为可选择的营养成分,若涉案食品标签中标示含有叶酸,其含量应当≥1.2μg/100kJ。而其叶酸实测值为0.93μg/100kJ,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
②叶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值。《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4.3.3规定“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叶酸含量为4μg/100kJ,标示值的80%为3.2μg/100kJ,而叶酸实测值为0.93μg/100kJ,不符合产品明示值,当然,也违反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规定。
违法行为的定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食品究竟属于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谷类辅助食品,还是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笔者认为属于前者,现分析如下。
①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要求,是由于叶酸含量过低导致同时触犯两项法律条款,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选择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
②就食品标签标示而言,根据《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规定,涉案食品中叶酸为可选择的营养成分。涉案食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标示叶酸,也可以选择不标示叶酸。如果选择标示叶酸,实际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达到≥1.2μg/100kJ的标准。
③就违反条款本义而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款主要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示内容的豁免”的规定,本案不符合适用该条款的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款规定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主要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规定的“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本款内容不适用于本案。
据此,涉案食品应当定性为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谷类辅助食品。A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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