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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加油站】宁夏出台措施助药品经营企业降成本惠民生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发药品经营企业活力,推动药品流通行业发展。
指导意见在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药品仓储运输资源整合、支持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优化行政审批服务7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药品经营企业发展的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拓宽经营方式,提升行业竞争力。兼并批发企业时,可以在原址或迁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保证企业储存、配送相关设施设备不低于被兼并重组企业原开办条件即可。兼并重组时如经营地址、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经营业务,但双方须签订闭关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来源可追溯、动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
为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指导意见明确,鼓励药品经营企业探索更快捷、更安全、更专业的药品仓储配送模式,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及质量风险。自治区内药品生产企业(集团)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批发企业,可共用药品成品仓库。支持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允许企业与其在自治区内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药品批发企业,在符合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实行计算机系统一体化管理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管控、统一采购、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础数据管理等要求,采取多仓协同、就近配送的方式开展经营。支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委托给区内符合药品GSP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其采购的药品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
图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摄影 董传阳
指导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支持3家以上(含3家)单体药店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支持单体药店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增加连锁门店数量,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指导意见认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对连锁门店实行“六统一”管理,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药学服务。
为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指导意见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交易服务,推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经营方式。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信息数据合法真实安全的前提下,运用信息技术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或使用“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系统)”,实施包括首营资料在内的药品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便企业办事,指导意见提出了“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时,自查承诺符合药品GSP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结(冷藏冷冻、特殊药品除外)”等举措。这些措施的出台,将对宁夏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在落实鼓励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措施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企业药品质量、购销渠道及储运条件等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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